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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音集协试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第一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
网信办对滴滴作出网络安全行政处罚
抖音与爱奇艺达成版权授权合作
今麦郎“1袋半”商标二审维持无效
一、法律(LAWS AND REGULATIONS)
01
CNIPA Replied on the Application for Suspensi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Dispute Cases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知发保函字〔2022〕101号
发文日期:2022-07-08
生效日期:2022-07-08
《批复》指出:其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依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规定,对被请求人以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条件,必须包括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其二,《批复》明确了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07-08
新闻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18/art_75_176616.html
02
CNIPA Issued the Manu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Mediation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
发文日期:2022-07-25
生效日期:2022-07-25
《手册》立足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从调解理论、调解实务、文书档案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在调解实务篇,介绍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程序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技巧及典型案例。在文书档案篇,在介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卷宗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还展示了多篇调解工作规范文本,包括当事人申请表,和解协议,调解工作确认书等,供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07-25
新闻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25/art_2431_176796.html
03
CNIPA Released the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Exhibitions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发文字号:国知发保字〔2022〕30号
发文日期:2022-07-20
生效日期:2022-07-20
《指引》共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展前保护、展中保护、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关于展会前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推动相关方在约定条款中明确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及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义务等内容。关于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协调处理好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07-20
新闻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22/art_75_176738.html
04
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Released the Payment Standard of Sound Recordings Used in Internet Live Streaming (Draft) for Trial
音集协试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
发文日期:2022-07-25
生效日期:2022-07-25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运营现状及对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等因素,音集协于日前制定了《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并予以公布。该付酬标准仍在与互联网平台代表的协商之中,现已在互联网直播平台提前试行,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免除使用者的侵权风险,促进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此次试行的付酬标准具体如下:
(1)泛娱乐类直播付酬标准:K歌+背景音乐使用为300元/年/直播间,83元/季度/直播间,29元/月/直播间;背景音乐使用为100元/年/直播间,26元/季度/直播间,10元/月/直播间。
(2)电商直播付酬标准:10000元/年/直播间,2777元/季度/直播间,980元/月/直播间。
资料来源:网易新闻 2022-07-25
新闻链接:
https://c.m.163.com/news/a/HD6TR03P0512D3VJ.html
二、知产新闻(IP NEWS) 01 CNIPA Released the Gazette of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2022 No.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第一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 日期:2022-07-20 2022年第1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总第53期)对2022年1月-2022年3月国知局发布的公告、文件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汇总。《公报》共刊载了14个公告(第四六六号到第四七九号),及13个文件。 统计数据方面,2022年1月到3月,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量总共160671件,其中职务专利有157425件,占总构成的98.0%。国内发明专利总共136683件,占总授权量的85.1%。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总共766957件,外观设计专利总共170778件。国内外商标注册量总共2164148件,其中国内商标2108054件,国外商标56094件,分别占总注册量的97.4%和2.6%。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07-20 新闻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20/art_93_176698.html 02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Imposed an Administrative Fine on DiDi Global Inc. for Cybersecurity Violation 网信办对滴滴作出网络安全行政处罚 日期:2022-07-21 经立案调查,网信办发现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存在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依法对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可分为8个方面。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另外,在对滴滴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时,网信办发现滴滴还有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并且存在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 资料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07-21 新闻链接: http://www.cac.gov.cn/2022-07/21/c_1660021534306352.htm 03 IQIYI and Douyin Entered into Copyright Licensing Agreement 抖音与爱奇艺达成版权授权合作 日期:2022-07-19 根据抖音集团发布的声明,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抖音集团旗下的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用户都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此外,双方还就混剪、切条、配音、添加字幕等短视频二创形态进行了具体约定。 近年来,有关短视频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涉诉主体主要为长短视频平台。2021年,爱奇艺曾就电影《打工皇帝》、《龙腾虎跃》等作品被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抖音提起了一系列诉讼。抖音与爱奇艺的版权合作并非业内首例,今年3月,抖音宣布与搜狐达成版权合作,在6月快手宣布与乐视达成版权合作。此次合作可以看作是长短视频平台合作共赢,解决版权纠纷的新模式。 资料来源:抖音 2022-07-19 新闻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uXnOcr52fdXXjytnnRMwkw
三、案件聚焦(CASE SPOTLIGHT) 01 Yidaiban Trademark Owned by Jinmailang Food Co., Ltd. was Upheld Invalid in the Second Instance 今麦郎“1袋半”商标二审维持无效 日期:2022-07-21 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拥有 “1袋半”商标,该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方便面、面条”等商品上。国知局认为这一商标不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分量、数量,而且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该商标还具有一定欺骗性,容易使得公众对商品的分量、数量产生误认。因此,2020年9月29日,国知局针对该商标做出了无效宣告裁定。针对这一裁定,今麦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第17796725号商标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并且也缺乏显著性。理由在于该商标容易使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对于其他品牌量大”的特点,进而对商品重量的比价优势产生错误认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商标无效。今麦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显著性和欺骗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显著性方面,二审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多将“1袋半”看作对商品重量的描述,而非识别为商标,因此今麦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在欺骗性方面,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其传递的信息与事实相符,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不存在欺骗性。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对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但其关于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结论正确,故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2-07-21 新闻链接:http://finance.ce.cn/stock/gsgdbd/202207/21/t20220721_37891343.shtml?ivk_sa=102319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