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对“真功夫”系列商标共20件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国知局认为该系列商标均违反《商标法》10.1.7条款:
“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此次“真功夫”系列商标,包含10件第43类餐饮类别,和10件第29类、30类、39类食品运输相关类别;其中既有纯“图形”商标,也有“图文组合”商标。
图形商标举例: